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660號
MLDV,105,補,660,2016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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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60號
原   告 永吉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瓊瑤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峻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92,80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600
  元。
二、被告張峻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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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吉通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