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36號
原 告 苗栗縣南龍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劉鐵麟
訴訟代理人 林琬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惠茹等2 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