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636號
MLDV,105,補,636,2016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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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36號
原   告 苗栗縣南龍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劉鐵麟
訴訟代理人 林琬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惠茹等2 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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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