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招英、余招妹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銅鑼鄉○○○段○○○段000 ○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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