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96號
原 告 徐隆焜
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律師
被 告 瞿詹櫻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
,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5 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
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
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
院78年台抗字第355 號判例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所有
坐落苗栗縣卓蘭鎮○○○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鄰
地通行權,經原告陳報系爭土地所增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48,
703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8,703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9,25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880 元,尚應補繳7,37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