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05年度,518號
MLDV,105,苗小,518,2016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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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小字第518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被   告 許錦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 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 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 視為起訴。又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6 月 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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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