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
債 務 人 林秋如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秋如自中華民國一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 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 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 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151 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 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 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 例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亦分別有明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林秋如因積欠無擔保或 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2,307,090 元,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 ,前已於民國104 年11月12日(以本院收文為準,參見本院 104 年度司苗消債調字第51號,下稱消債調卷)提出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具狀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 解,惟調解不成立,又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 未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其債權總金額為2,307, 090 元〔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 對人富邦銀行241,884 元+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國泰世華銀行647,658 元++相對 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聯邦銀行275, 904 元+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 玉山銀行44,000元+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相對人凱基銀行41,587元+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台新銀行470,518 元+相對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中國信託銀 行98,596元+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管公司23,000元+相對人萬榮行銷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萬榮行銷公司11,000元+相對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磊豐資管公 司11,002元+相對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相對人元大資管公司0 元+相對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相對人新光行銷公司91,656元+相對人匯誠第二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匯誠第二資管公司15 1,792 元+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 人富邦資管公司202,371 元+相對人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相對人中正資管公司0 元(聲請人提出之債 權人清冊記載不明)=2,311,068 元,聲請人誤算為2,30 7,090 元,參見本院卷第291-296 頁〕。然經本院於105 年3 月21日以苗院美民仁105 消債更2 字第8029號函(參 見同上卷第82頁),向各該債權人查詢關於聲請人目前積 欠債務總額,截至目前為止,本件包含本金、利息、違約 金在內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共計5,372,939 元( 詳如附表所示),雖與聲請人提出清冊所載之債權金額有 所出入,惟其總額仍未逾1,200 萬。從而,聲請人無擔保 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既未逾1,200 萬元。又聲請人於10 4 年11月12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嗣調解不成 立,並經本院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情,業據聲請人提 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件為證 (參見消債調卷第11-14 頁,第71頁),並經本院職權調 取消債調卷宗核閱無誤,應堪認定。是其向本院聲請更生 ,尚無不合。
(二)聲請人目前於精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自103 年3 月至105 年2 月間,經強制執行扣款後之每月平均收入為14,402元 〔計算式:(16,931元+16,597元+16,866元+15,118元 +14,190元+12,457元+14,190元+14,190元+12,457元 +12,457元+14,966元+14,966元+14,966元+14,966元 +14,966元+14,966元+14,966元+11,966元+11,966元 +14,966元+14,966元+13,841元+13,860元+13,860元 )/24 個月=345,640 元/24 個月=14,401.0000000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且其名下無土地、建物或車輛,業據 其提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本院字號苗院美101 司執助儉字第554 號執行命 令、精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精成機械股份有 限公司薪資條等件為證(參見消債調卷第21-25 頁,本院
卷第27-33 頁,第71-72 頁,第172-184 頁,第302 頁) ,堪信屬實。
(三)再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參見消債調卷 第9-10頁)所載,聲請人陳報之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包含膳 食費5,500 元、電費500 元、水費100 元、天然氣費125 元、手機費400 元、雜支費用800 元、交通費500 元、扶 養費15,000元(聲請人之父親2,000 元+聲請人之母親3, 000 元+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三人共10,000元=15,000元 ),每月共計約支出22,925元(5,500 元+500 元+100 元+125 元+400 元+800 元+500 元+15,000元=22,9 25元),並有聲請人提出之芘垚嬰童生活精品發票收據、 勝霖藥品(股)公司統一發票、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醫 療費用收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明細表及收據、路竹 大明眼科診所處方收據、長星診所收據、台灣電力公司10 4 年8 、10月電費收據、台灣自來水公司104 年6 月各項 費款收據、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8 、10月水費 (含代徵費用)轉帳代繳收據、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 然氣事業部北區營業處104 年7 、9 、11月份金融機構轉 帳代繳天然氣費收據、台灣中油及各加油站之電子發票證 明聯、亞太電信電信服務費繳款單(補)、戶籍謄本、林 慶忠(聲請人之父)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 、103 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林慶忠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澄清國際眼科診所診斷證明書及看診收據、 陳淑燕(聲請人之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 、103 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陳淑燕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國軍高雄總醫院岡山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務處及病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各類餐飲及日常生 活用品消費統一發票等件在卷可參(參見本院卷第14-26 頁、第33-70 頁,第203-210 頁)。(四)另聲請人之長子係88年出生、次子係90年出生、長女係10 1 年出生,皆尚未成年,此觀之卷附聲請人戶籍謄本自明 (參見本院卷第12-13 頁),而聲請人之父、母,僅聲請 人之父親有一年約1 萬元微薄收入,此觀之卷附聲請人父 母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自明(參件本院卷第55-56 頁,第61-62 頁) ,又按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之「平均每人月消費 支出─按區域別方分」,苗栗縣及高雄市103 年度每月每 人平均消費金額分別為15,971元、19,735元,則聲請人主 張必要扶養費用分別為長子3,000 元、次子3,000 元、長 女4,000 元、父親2,000 元、母親3,000 元,尚屬合理。
然前已列入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是自不得再重複加計,併 此敘明。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每月支出總額為22,925元,經與其上開收 入相扣除後每月尚不足8,523 元(14,402元-22,925元=- 8,523 元),復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相較於債權人陳報之 債務總額5,372,939 元,二者相差甚鉅。揆諸首開說明,堪 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此 外,復查聲請人並無消債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 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本件聲請人聲請更 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開始更生程序,並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附表:
┌──┬────────┬────────────┬──────────┐
│編號│債權人名稱 │債權數額(含本金、利息及│備註 │
│ │ │違約金;幣別: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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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新銀行 │ 671,680元 │參見本院卷第12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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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正資管公司 │ 338,447元 │參見本院卷第122頁。 │
├──┼────────┼────────────┼──────────┤
│3. │中國信託銀行 │ 316,603元 │參見本院卷第130頁。 │
├──┼────────┼────────────┼──────────┤
│4. │凱基銀行 │ 194,007元 │參見本院卷第141頁。 │
├──┼────────┼────────────┼──────────┤
│5. │匯誠第二資管公司│ 494,097元 │參見本院卷第147頁。 │
├──┼────────┼────────────┼──────────┤
│6. │磊豐資管公司 │ 29,990元 │參見本院卷第163頁。 │
├──┼────────┼────────────┼──────────┤
│7. │萬榮行銷公司 │ 30,368元 │參見本院卷第212頁。 │
├──┼────────┼────────────┼──────────┤
│8. │玉山銀行 │ 145,392元 │參見本院卷第216頁。 │
├──┼────────┼────────────┼──────────┤
│9. │元大資管公司 │ 346,278元 │參見本院卷第221頁。 │
├──┼────────┼────────────┼──────────┤
│10. │國泰世華銀行 │ 892,582元 │參見本院卷第237頁。 │
├──┼────────┼────────────┼──────────┤
│11. │聯邦銀行 │ 922,182元 │參見本院卷第250頁。 │
├──┼────────┼────────────┼──────────┤
│12. │新光行銷公司 │ 159,184元 │參見本院卷第263頁。 │
├──┼────────┼────────────┼──────────┤
│13. │富邦銀行 │ 758,734元 │參見本院卷第282頁。 │
├──┼────────┼────────────┼──────────┤
│14. │台灣金聯資管公司│ 73,395元 │參見本院卷第30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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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 5,372,93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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