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5年度,119號
MLDV,105,家聲,119,2016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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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張誌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1 年度司繼字第343 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 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張明華(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1 年5 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張妏菱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經本院家三股101 年度司繼字第343 號裁定准許在案。為 了解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之情形,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 籍謄本、本院100 年11月17日苗院國100 司執恭19988 字第 00000 號債權憑證、105 年7 月22日苗院美家字第021832號 函影本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 ,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嚴小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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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