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696號
MLDV,105,司促,4696,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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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69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楊奕賢即楊仁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壹佰玖拾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楊奕賢即楊仁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
     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5 年08月
     26日止累計10,191元正未給付,其中3,088 元為消費
     款;7,103 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明文件:信
    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469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奕賢即楊│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088元│仁忠   │8月27日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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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