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533號
MLDV,105,司促,4533,2016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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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53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張哲維即張瑞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張哲維於民國100 年03月11日向債權人請領國
     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
     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
     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
  (二) 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
     帳合計新臺幣73860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
     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5 年06月14日起至清
     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
     債權人權益。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欠費明細影本各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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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