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38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巫珮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其
中肆萬零柒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百
分之零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 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
06080 號函核准於98年9 月1 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
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巫珮嘉於095 年08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
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
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
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
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04 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4,586元整未為
清償( 含消費款40,746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3,840 元
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
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
幣40,746元整自105 年0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0.5%計算之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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