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3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游國鍮
債 務 人 游鼎濬即游仲煒
游文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陸佰柒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游鼎濬即游仲煒於民國94年間邀同債務人游
文宏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
(以下同) 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
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9 筆
,合計257,287 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
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
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
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
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
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
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
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 105 年07月18日) 起,
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游鼎濬即游仲煒自99.01.26於就讀學校畢業
或服完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 請求之標
的及其數量] 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
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游文宏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乙紙2.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暨,
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共乙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437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游文宏、游│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14676│鼎濬即游仲│3月26日起 │3月29日止 │六九 │
│ │元 │煒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3月30日起 │7月05日止 │六二 │
│ │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7月06日起 │7月17日止 │五五 │
│ │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7月18日起 │ │五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游文宏、游│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4676│鼎濬即游仲│4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煒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