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339號
MLDV,105,司促,4339,2016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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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33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翁藝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玖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翁藝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JCB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5 年07月20日止累計69,
     990 元正未給付,其中64,842元為消費款;3,948 元
     為循環利息;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明
     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433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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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翁藝庭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64842 │     │7月2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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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