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320號
MLDV,105,司促,4320,2016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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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32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方筱瑩即方馨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零捌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方筱瑩即方馨雪於民國85年9 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
  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94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7 月21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12565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750元。已結算未受償
  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
  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
  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
  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
  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
  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或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432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方筱瑩即方│自民國 095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109772│馨雪431178│07月 22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0000000000│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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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