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4年度,127號
MLDV,104,苗簡,127,201608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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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簡字第127號
原   告 賴世英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沐蘭
被   告 賴文賢
      賴文銘
      賴琬心即賴瑞鴛
      賴文光
      賴張煥英
      賴建平
      賴文振
      賴文泉
      張春蘭
      賴文毅
      賴重安
      李賴明鴛
      賴亭鴛
      賴如意
      賴耀和
      賴耀欽
      何賴月梅
      賴鳳嬌
      賴志翔
      陳秀春
      賴文正
      賴正維
      陳秋梅
      賴正宗
      賴正浩
      賴鴻賢
      賴鈞賢
      賴權賢即賴杈賢
      賴煜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附表九中權利人欄關於「賴鴻賢」記載,應更正為「賴鈞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4日所為104 年度苗簡字第127 號 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九中權利人欄關於「賴鴻賢 」記載,係「賴鈞賢」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 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 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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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