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簡字第127號原 告 賴世英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複 代理人 王沐蘭被 告 賴文賢 賴文銘 賴琬心即賴瑞鴛 賴文光 賴張煥英 賴建平 賴文振 賴文泉 張春蘭 賴文毅 賴重安 李賴明鴛 賴亭鴛 賴如意 賴耀和 賴耀欽 何賴月梅 賴鳳嬌 賴志翔 陳秀春 賴文正 賴正維 陳秋梅 賴正宗 賴正浩 賴鴻賢 賴鈞賢 賴權賢即賴杈賢 賴煜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附表九中權利人欄關於「賴鴻賢」記載,應更正為「賴鈞賢」。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4日所為104 年度苗簡字第127 號 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九中權利人欄關於「賴鴻賢 」記載,係「賴鈞賢」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 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 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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