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1號
原 告 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席家宜
原 告 黃森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被 告 林順發
塑化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國勛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景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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