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24號
MLDV,103,訴,224,20160815,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4號
原   告 戴水森
      呂清泉
      呂水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複代理人  李國源律師
      蔡惠如
被   告 蘇萬
訴訟代理人 蘇珀弘
      蘇美月
被   告 蘇南
      呂天慶
      洪棋旺
      張忠良
      張慶心
      張文憲
      蘇木松
      蘇木峯
      蘇木椿
兼 上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木青
被   告
兼 下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豐麟
被   告 張博洋
      張福來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延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蘇木松蘇木峯蘇木椿蘇木青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陸萬元,逕向睿城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繳納。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 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明文。二、查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依被告蘇木松、蘇 木峯、蘇木椿蘇木青所提繪製分割方案,惟分割後土地價 值恐有差異,各共有人有互相補償之必要。又因不動產之價 值涉及專業性,顯有委請專業鑑定機關鑑定之必要,被告蘇 木松、蘇木峯蘇木椿蘇木青亦同意預納費用。本院業已 囑託睿城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進行鑑定,惟因尚欠鑑定費用 新臺幣(下同)60,000元未繳,已使訴訟無從進行。是為避 免遲滯訴訟程序,茲限被告蘇木松蘇木峯蘇木椿、蘇木 青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向睿城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繳納鑑定費用60,0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羅永安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