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67號
HLDV,105,訴,67,2016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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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 林玉祝
被上訴人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傅崐萁
訴訟代理人 羅淑美
      陳依屏
      張靜瑛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6,05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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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