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596號
債 權 人 大雍天下公寓大廈
法定代理人 張慶賜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姜瑞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下 同)105年8月2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七日內補正 「管委會之主管機關核備函、住戶規約或約定繳納管理費之 證據資料、大廈管理委員會現任法定代理人為張慶賜之證明 文件、債務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建物(門牌號碼為:台南市 新市區○○路000巷00弄0號2樓之4)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 謄本之全部資料均不得省略或遮掩)、債務人欠費證明及詳 細計算式到院。」,該通知書已於105年8月5日合法送達予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迄今仍未依上開通 知書之意旨為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 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陳雅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