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蕭潘秀蓮
被 告 陳杏元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易字第32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杏元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蕭潘秀蓮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陸怡璇
法 官 吳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