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116號
HLDM,105,訴,116,201608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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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秉恆
選任辯護人 徐韻晴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 105
年度訴字第116號,中華民國105 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秉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游秉恆於105年7月28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 上訴理由,且迄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1 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林敬超
法 官 陸怡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嘉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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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