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德春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5 年度執聲付
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德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於民 國104年12月11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3 月,在監獄執行中,於 105年8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 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於104年11月25 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於105年8月1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 結日期原為106年1月27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 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1月15 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8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5017418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 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受 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所述,聲 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述相關文件 ,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