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5年度,12號
HLDM,105,單聲沒,12,2016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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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錦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5年度執聲字第509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 )105年度偵字第1069 號被告賴錦森違反藥事法一案,扣案 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5 包( 花蓮地檢署105年度毒保字第113號扣押物品清單,下稱系爭 扣案物)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二、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 第38條之1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 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 收。刑法第40條定有明文。是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自應 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若扣押物可為他案證據者,不問 他案日後判決結果如何,在他案訴訟程序終結前,自不得遽 予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於民 國105年5月2日以105年度偵字第1069號提起公訴,並載明被 告所涉持有及施用毒品案件另行簽分偵辦,本院受理後,以 被告於105年3月22日17、18時許,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予 陳嘉萍吳金松張玉英葉木琳等人,認被告係違反藥事 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而於105年6月22日以105年度 訴字第123號判處罪刑,並附帶敘明警方於105 年3月23日查 扣之系爭扣案物,因係被告於同日凌晨1 時許購入,故與該 案犯行無關而請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有上開起訴書及判 決書各1 份存卷可查(詳105年度執聲字第590號)。本件聲 請人雖據上開刑事判決附帶諭知而聲請沒收銷燬系爭扣案物 ,惟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業於105年5月2日、7月13日就被告持 有上開系爭扣案物,所涉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 品之犯行,簽分105年度毒偵字第570號、105年度偵字第266 1號偵辦,並於105 年7月26日提起公訴(惟尚未繫屬於本院 ),有簽呈影本2張、105年度毒偵字第570號及105年度偵字 第2661號起訴書影本1 份在卷可考(本院卷第17至18頁), 故系爭扣案物既屬他案重要證物,自不宜於未經法院審理終



結前,遽就系爭扣案物逕予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 此部分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欣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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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