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交附民字,105年度,8號
HLDM,105,原交附民,8,2016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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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交附民字第7號
                 105年度原交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蔡杰煬
      洪子棠
被   告 謝央國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原交簡字第1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央國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顏維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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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