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張育綸
法定代理人 張利明
彭心玫
被 告 黃靖傑
廖景暘
法定代理人 廖維龍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交簡字第31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黃靖傑、廖景暘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協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大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