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190號
HLDM,104,訴,190,20160829,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佳興
      張明誌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籃健銘律師
      何俊賢律師
被   告 莊連春
      劉明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
度偵字第5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民國一○五年九月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整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惟因本 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如主文所示之 時間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林敬超
法 官 陸怡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嘉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