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4號
原 告 陳怡如
被 告 田秀珠
林玉暖
謝沛珉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係本於其為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639號強制執行事件
執行標的物即坐落臺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
1649、2025建號建物之所有人地位,提起本訴請求撤銷上開強制
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故本件訴訟係屬因財產權涉訟,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上開不動產及其
上作物之價值定之,爰按上開不動產及其上作物於上開強制執行
事件中所鑑定之總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7,741,985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77,72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