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18號
TTDV,105,司執消債更,18,2016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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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簡寶怡
代 理 人 王舒慧律師
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黃怡玲
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衛 生福利部公告民國(下同)105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為新臺幣(下同)11,448元;該最低生活費,係指社會 救助法第4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 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 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定之,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依該規定以觀 ,最低生活費已顯然低於一般人日常生活的平均支出。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 第8號裁定(下稱准更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二)債務人於105年7月1日提出更生方案,主張自法院認 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一個月為一期,共 分72期、6年清償,分階段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 4,300元、7,050元、11915元,清償比例約74.66%等 語(見本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號卷第78頁,



下稱執卷)。並經本院將該更生方案與財產及收入狀 況報告書,依本條例第60條第1項,函請債權人書面 表決並表示意見(見執卷第83頁),惟未經可決。 (三)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 ,有債務人陳報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 單在卷足憑(見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卷第47至 49頁、第53至57頁,下稱消債更卷)。
(四)茲析述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還款內容:
1、債務人陳報任職於永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每月薪資 約28,347元,有上開薪資單在卷,並領有財團法人家 扶基金會提供補助每月共計9,300元(含2名未成年子 女每月補助3,400元、1名未成年子女午餐費補助2,50 0元,見消債更卷第65至67頁、第73頁),並經准更 裁定肯認。債務人陳報因配偶離家出走經判決離婚確 定,須獨立扶養二未成年子女,並扶養母親鄭翁富, 有戶籍謄本、本院91年度婚字第95號判決及確定證明 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消債更卷第59頁、執卷第72至77 頁),其個人生活支出及扶養費每月共計32,474元, 未逾以上述衛生福利部公告最低生活費計算之結果( 僅計算3人即得11,448x3=34,344),亦經准更裁定肯 認,債務人每月可處分餘額為5,173元(計算式:28, 347+3,400x2+2,500-32,474=5,173)。更生方案第二 階段,因長子成年,債務人陳報收入減少家扶補助金 3,400元及午餐補助費2,500元,支出則減少長子扶養 費、減為23,102元,亦未逾以上述衛生福利部公告最 低生活費計算之結果,債務人每月可處分餘額為8,64 5元(計算式:28,347+3,400-23,102=8,645)。更生 方案第三階段,因次子成年,債務人陳報收入再減少 家扶補助金3,400元,並將支出減為13,600元,並未 逾以上述衛生福利部公告最低生活費計算之結果,可 處分餘額為14,747元(計算式:28,347-13,600=14, 747)。於更生方案債務人並提出向新光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10,314元分 配於72期中清償,更生方案三個階段,債務人分別提 出4,300元、7,050元、11,915元為清償,分別以與可 處分所得之差額1,020元、2,762元、2,979元作為彈 性應急支出,衡諸目前民生物價只漲不跌、受扶養人 債務人之母鄭翁富年紀漸增、支出依常理應會增加, 尚在合理範圍內,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2、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見消債更卷第27頁)。經本 院查詢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結果,並向新光人壽函 查,得知債務人保單解約金約10,614元(見執卷第37 頁、第53、54頁),已經債務人提出清償如上述。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 所定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一 、債務人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有 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 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依清算程序所得受 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 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等不應逕予認可之消極事由 存在,分別有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臺東縣稅務局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2年度、103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院前案查詢表在卷可稽(見消債 更卷第17頁、第27頁、第43至45頁、執卷第4頁)。故雖未 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 ,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 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本院依職權於本裁定確定後核發確定證明,毋庸具狀聲請。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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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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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總金額:第1至27期新臺幣4,300元、第28至42期新臺幣7,050元、第 │
│ 43至72期新臺幣11,915元,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
│ 配表。 │
│2.清償期間及方法:分6年共72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月 │
│ 為一期,於每月15日前(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
│ 櫃繳款或匯款或轉帳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
│ 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775,877元。 │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579,300元。 │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74.66% │
│6.備註: │
│ (1)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x債權表所載之債權比例(原則元 │
│ 以下四捨五入)。 │




│ (2)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安泰商業銀 │
│ 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受 │
│ 債務人書面請求時,應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非屬金融機構 │
│ 之債權人,仍由債務人自行繳付款項。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新臺幣元)│(百分比)│(單位:新臺幣元)│
│ │ │ │ │1至27期/第28至42期│
│ │ │ │ │/第43至72期 │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62,227 │8.02 │345/565/956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2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713,650 │91.98 │3,955/6,485/10,959│
│ │限公司 │ │ │ │
├──┴─────────┼──────┼─────┼─────────┤
│ 合 計 │775,877 │ 100(%) │4,300/7,050/11,915│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新臺幣(下同)超過2,000元之 電子產品(例如手機、電腦、數位相機、電玩遊樂主機等) 、汽車、超過30,000元之機車、及超過2,000元之腳踏車。二、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且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 、卡拉OK、KTV。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 1,000元。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十一、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附註:債務人之生活程度一經限制,債務人即應遵守,如有違反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即屬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不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間或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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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