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030號
TTDV,105,司促,3030,2016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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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3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張嘉霖
債 務 人 邱鳳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貳佰參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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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