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019號
TTDV,105,司促,3019,2016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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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19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小月
債 務 人 蔡景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零貳拾肆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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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