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99號
TTDV,105,司促,2999,2016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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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劉晁均即劉石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肆佰柒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石榮於民國93年09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370,00
    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
    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
    年09月08日起至民國105年09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
    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5年08月16日止累計139,472元正未給付,其中138,201
    元為本金;587元為利息;6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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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國)│週年利率│起 迄 日(民國)│利  率│
├─┼────────┼─────────┼────┼─────────┼────┤
│1│ 138,201元   │105年8月17日起至 │15%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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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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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