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93號
TTDV,105,司促,2993,2016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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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9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啟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七月十六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捌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壹仟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
  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三個月
  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
  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捌佰元,延滯第二
  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壹仟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壹仟
  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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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