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99號
TTDV,105,司促,2899,2016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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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9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黃焙凱
債 務 人 邱丹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叁佰壹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焙凱於民國95年11月至98年04月間邀同債務
    人邱丹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11,316元整,另加計利
    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焙凱自就讀學校
    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邱丹雯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國)│週年利率│起 迄 日(民國)│利  率     │
├─┼────────┼─────────┼────┼─────────┼─────────┤
│1│ 211,316元   │105年4月1日起至清 │2.55% │105年5月2日起至清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        │償日止      │    │償日止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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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