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56號
TTDV,105,司促,2856,2016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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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5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柯春香
債 務 人 柯淑貞
債 務 人 柯淑美
債 務 人 柯淑英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柯秀月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
  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柯秀月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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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