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7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邱韋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壹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八點四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及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在六個月以至九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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