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73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景槐
代 理 人 黃州全
債 務 人 游建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參佰肆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
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五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七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六六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
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