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5年度,59號
TTDM,105,簡,59,2016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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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志菁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
第1068、1069、138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5年
度訴字第34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理
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蔡志菁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附表應更正為 下列附表;犯罪事實㈣第2行至第4行之「又於附表五所示 之時間,以臉書留言方式,在劉文媛臉書上留言如附表五所 示內容;並以雅虎奇摩信箱傳送如附表六所示之電子郵件」 記載,應補充及更正為「又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分別以臉 書留言方式,在劉文媛臉書上留言及以雅虎奇摩信箱傳送如 如附表五所示內容;蔡志菁並以雅虎奇摩信箱傳送如附表六 所示之電子郵件」;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蔡志菁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之自白、臉書帳號「葉莎」與「孫金君」之對話留言 2份(他卷二第6頁、第19頁)、臉書帳號「微霜」與「孫金 君」之對話留言(他卷二第9頁)、劉文媛之臉書帳號「葉 莎」之臉書留言3份(偵卷一第103頁、第103-1頁、他卷一 第23頁、第49頁、他卷二第25頁)、手機簡訊對話翻拍照片 2份(他卷一第24-29頁、第50-53頁、他卷二第26-27頁)、 」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 ,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 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 亦同;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 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刑法第220條第1項、第 2項、第10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電磁紀錄雖為無體物, 仍為偽造文書罪之客體。次按文書之行使,每因文書之性質 、內容不同而異,就偽造之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準文書而言 ,因須藉由機器或電腦處理,始足以表示其文書之內容,其 於行為人將偽造之準文書藉由機器或電腦處理時,已有使用



該偽造之準文書,而達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程度。被告上 網連結至臉書網站,輸入被害人孫金君之姓名等個人資料電 磁紀錄,藉電腦之處理顯示文字、影像之內容,用以表彰係 被冒用人本人孫金君欲申請帳號使用而製作之用意,依刑法 第220條規定,自應以準私文書論。
㈡次按所謂恐嚇,凡一切之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 ,均包含在內。是核被告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而被告於如附表一至附表六所 示之時間,接續以如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之方式,傳送以如 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之內容恐嚇告訴人,各附表一至附表六 雖屬自然上之數行為,然實係肇因同一動機,於同一時期、 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各附表間之各行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 理,為接續犯,亦經檢察官當庭表示每個附表是一罪,則附 表一至附表六間分別各論以一恐嚇危害安全罪;就附表七部 分,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刑法第216條、第 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偽造準 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復按行為人基於一個意思決定,實行數個犯罪構成要件行 為,彼此間具有行為不法之全部或一部重疊關係,得依個案 情節評價為一行為,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 重處斷(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228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假冒孫金君名義寄發照片及訊息予孫金君之友人朱 永濟,應係出於一個犯罪意思所為,是其所犯各罪,無非一 個犯意下的數階段行為歷程,應視為整體一個法律上行為較 符合人民之法感情,故其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罪間,係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異種想像競合犯,較 符合罪刑公平原則,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行使偽 造準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於臉書網頁上多次冒用被害人孫 金君名義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其於同一空間及密切 接近之時間內,接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空差距上難以分開,應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為實質上一罪。被告所犯 上開7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僅係因告訴人孫金君拒絕其追求,竟為上開犯行 ,且被告經告訴人孫金君報警後,其竟仍繼續為之,實屬不 該;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其雖有犯罪前科 ,但均與本案相關(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按),並考量其造成本案被害人之危害、其犯罪動機、目



的及手段、學歷為商專畢業、現為臨時工、約收入約新臺幣 2萬元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上開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及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就各該宣告刑及執 行刑,均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警。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10條、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305條、第55條、第 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奕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憲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5條、第210條、第216條、第220條第2 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附表一
┌──┬───────┬───────────────────┬───────┐
│編號│ 時 間 │ 內 容 │備註 │
├──┼───────┼───────────────────┼───────┤
│ 1 │102年11月25日 │「臭雞巴盡量去拍男人馬屁啦! 幹,賤的比│偵卷一P.58 │
│ │ │妓女不如,早早上床給廢物爽爽去啦,賤貨│ │
│ │ │死三門」 │ │
│ │ │───────────────────┼───────┤
│ │ │「講句話不好非逼我去扁妳不可?再說一次│偵卷一P.58 │
│ │ │,管妳在魚木跟誰在哪,碰上一定開打」 │ │
│ │ │ │ │
├──┼───────┼───────────────────┼───────┤
│ 2 │102年11月26日 │「哈巴君,一早拍誰馬屁去了?養個不工作│偵卷一P.58 │
│ │ │的廢人可別淪落當流鶯站壁的ㄟ,記得找小│ │
│ │ │新救妳哦」 │ │
│ │ ├───────────────────┼───────┤
│ │ │「臭雞巴還跟死寶寶通姦妳皮癢了妳,幹」│偵卷一P.58 │
├──┼───────┼───────────────────┼───────┤
│ 3 │103年1月1日 │「. . . 們什麼,妳擔他們過犯也是剛好而│偵卷一P.59 │
│ │ │已」 │ │
│ │ ├───────────────────┼───────┤
│ │ │「不用和解了不刪走著瞧啦!幹」 │偵卷一P.59 │
├──┼───────┼───────────────────┼───────┤
│ 4 │103年1月5日 │「最好立刻少掉兩個留言不然試看看」 │偵卷一P.60 │
├──┼───────┼───────────────────┼───────┤
│ 5 │103年1月6日 │「哼! 一定是妳給B說小新神經病,臭阿君 │偵卷一P.60 │
│ │ │,再不刪那該死的留言妳就試看看可惡」 │ │
│ │ ├───────────────────┼───────┤
│ │ │「去死啦妳」 │偵卷一P.60 │
│ │ ├───────────────────┼───────┤
│ │ │「死三八走著瞧」 │偵卷一P.60 │
├──┼───────┼───────────────────┼───────┤
│ 6 │103年1月22日 │「會過去的非讓一個陌生人壞去一切麼? 我│偵卷一P.61 │
│ │ │就針對他了,總會查出來的」 │ │
│ │ ├───────────────────┼───────┤
│ │ │「消息妳放的叫他認錯不然妳代他還我公道│偵卷一P.62 │
│ │ │ㄚ」 │ │
├──┼───────┼───────────────────┼───────┤
│ 7 │103年1月24日 │「因為妳在沒年好過了,吃糖肉乾開心吧! │偵卷一P.62 │




│ │ │我恨妳之深超乎妳想ㄚ呆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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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3年1月25日 │「臭雞巴去死啦」 │偵卷一P.62 │
├──┼───────┼───────────────────┼───────┤
│ 9 │103年2月4日 │「敢去余寶寶那妳明天看著辦啦妳-怎麼都 │偵卷一P.63 │
│ │ │講不聽ㄚ妳」 │ │
├──┼───────┼───────────────────┼───────┤
│10 │103年2月5日 │「幹妳媽的正義必定伸張,再狗腿啦! 賤」│偵卷一P.63 │
├──┼───────┼───────────────────┼───────┤
│11 │103年2月11日 │「我要去臭君君家巷子大吼大叫啦!」 │偵卷一P.64 │
│ │ ├───────────────────┼───────┤
│ │ │「不說話就去叫,管妳的」 │偵卷一P.64 │
│ │ ├───────────────────┼───────┤
│ │ │「在下面啦!要不要出來臭巫婆」 │偵卷一P.64 │
├──┼───────┼───────────────────┼───────┤
│12 │103年2月12日 │「臭君君再這樣對我,我就要在太平里放送│偵卷一P.11 │
│ │ │妳是養廢物倒貼的大爛貨,怎樣,不爽咬我│ │
│ │ │ㄚ誰怕妳,嗯」 │ │
│ │ ├───────────────────┼───────┤
│ │ │ 「出來 ! 不然去派出所談ㄚ,, 不談就氣│偵卷一P.10 │
│ │ │死妳啦怎樣,略略略」、 │ │
│ │ ├───────────────────┼───────┤
│ │ │「這幾天就都窩橋西等妳,想了結就來ㄚ」│偵卷一P.10 │
│ │ ├───────────────────┼───────┤
│ │ │「要個公道一句話道歉這麼難嗎?今年不解 │偵卷一P.10 │
│ │ │決,明年再接再厲,臭巫婆」 │ │
│ │ ├───────────────────┼───────┤
│ │ │「梗一年不說話,仗就一直打下去臭巫婆」│偵卷一P.17 │
├──┼───────┼───────────────────┼───────┤
│13 │103年2月13日 │「只會愛廢物,偏要舔妳怎樣,不爽咬我ㄚ│偵卷一P.28 │
│ │ │臭巫婆」 │ │
│ │ ├───────────────────┼───────┤
│ │ │「整整一年吭都不吭一聲,妳鄙視唾棄妳的│偵卷一P.68 │
│ │ │啦!不會結束的,有廢物有余畜牲就有妳受 │ │
│ │ │的」 │ │
├──┼───────┼───────────────────┼───────┤
│14 │103年2月14日 │「垃圾出門了在家寂寞嗎? 小新陪妳如何呀│偵卷一P.69 │
│ │ │?」 │ │
│ │ ├───────────────────┼───────┤
│ │ │「死賤人裝啞巴就要妳好看怎樣,去死啦妳│偵卷一P.26 │




│ │ │」 │ │
│ │ ├───────────────────┼───────┤
│ │ │「嗯ㄚ哼的叫聲也不會,沒叫過床呀,花我│偵卷一P.26 │
│ │ │數十萬聽不到好一聲超不爽啦!死三八」 │ │
│ │ │ │ │
│ │ ├───────────────────┼───────┤
│ │ │「死賤人」 │偵卷一P.26 │
│ │ ├───────────────────┼───────┤
│ │ │「再出現余的名字就要妳好看,不信就試看│偵卷一P.25 │
│ │ │看,別為自己的下賤害到鄰居啦,爛人」 │ │
│ │ │ │ │
├──┼───────┼───────────────────┼───────┤
│15 │103年2月17日 │「再跟廢物去就給妳偶象好看,賤人」 │偵卷一P.71 │
│ │ ├───────────────────┼───────┤
│ │ │「那麼愛跟廢人出遊就把戰場拉去新竹吧! │偵卷一P.72 │
│ │ │賤人」 │ │
│ │ ├───────────────────┼───────┤
│ │ │「等著自食惡果一群混蛋」 │偵卷一P.72 │
│ │ ├───────────────────┼───────┤
│ │ │「那麼愛亂告,既然三條不成立,我也來告│偵卷一P.72 │
│ │ │妳誣告吧!妳我閑閑就相約法院耗,我在台 │ │
│ │ │南告妳讓妳也跑跑台南吃美食,哼!」 │ │
│ │ │ │ │
├──┼───────┼───────────────────┼───────┤
│16 │103年2月19日 │「垃圾沙蟹賤人君,狗男女早晚讓妳全里有│偵卷一P.73 │
│ │ │名」 │ │
│ │ ├───────────────────┼───────┤
│ │ │「不要臉的賤ㄚ君去死啦!」 │偵卷一P.73 │
├──┼───────┼───────────────────┼───────┤
│17 │103年3月1日 │「不講話就讓仇恨報復滋長好了」 │偵卷一P.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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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3年3月2日 │「臭雞吧最好早早去死啦!」 │偵卷一P.75 │
│ │ ├───────────────────┼───────┤
│ │ │「妳敢FB裡虛偽做作,我就跟妳好友掀妳的│偵卷一P.75 │
│ │ │底,怎樣,不爽妳養的狗咬我ㄚ,呸!」 │ │
├──┼───────┼───────────────────┼───────┤
│19 │103年3月3日 │「不嘗試溝通就等待報復仇吧! 適當的報復│偵卷一P.76 │
│ │ │是為了避免更大罪惡懂嗎? 呆豬」 │ │
├──┼───────┼───────────────────┼───────┤
│20 │103年3月8日 │「犯賤的死女人」 │偵卷一P.76 │




│ │ ├───────────────────┼───────┤
│ │ │「犯賤的大爛貨去死啦!」 │偵卷一P.77 │
│ │ │ │ │
├──┼───────┼───────────────────┼───────┤
│21 │103年3月14日 │「犯賤的臭雞巴,幹」 │偵卷一P.77 │
│ │ ├───────────────────┼───────┤
│ │ │「巴著野草屁股,雞巴痒哈到了痒?」 │偵卷一P.77 │
│ │ │ │ │
├──┼───────┼───────────────────┼───────┤
│22 │103年3月17日 │「去死啦甲仙鬼,夜夜春宵裝哀怨不要臉的│偵卷一P.78 │
│ │ │賤女人」 │ │
├──┼───────┼───────────────────┼───────┤
│23 │103年3月1日 │「下賤的臭三八等死吧!」 │偵卷一P.78 │
│ │ ├───────────────────┼───────┤
│ │ │「成天和廢物窩家裡打炮賤人」 │偵卷一P.78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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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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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 間 │ 內 容 │備註 │
├──┼───────┼───────────────────┼───────┤
│ 1 │103年8月8日 │「妳真有病,要入獄了兩個還要再搞我嗎? │偵卷三P.4 │
│ │ │想清楚後果阿孫金君!」 │(簡訊) │
│ │ ├───────────────────┼───────┤
│ │ │「不和律師說不然也一通電話把話講清楚,│偵卷三P.4 │
│ │ │仇恨那麼久了該有了結了啦」 │(簡訊) │
│ │ │ │ │
├──┼───────┼───────────────────┼───────┤
│ 2 │103年8月21日 │「葉莎走掉以后沒人管我了,再這樣絕不輕│偵卷三P.5 │
│ │ │饒可惡」 │(簡訊) │
├──┼───────┼───────────────────┼───────┤
│ 3 │103年8月23日 │「不約束你朋友留口德,狗寶寶死福氣之徒│偵卷三P.5 │
│ │ │總有一天要教訓他們,走著瞧」 │(簡訊) │
├──┼───────┼───────────────────┼───────┤
│ 4 │103年8月28日 │「用你FB告訴孫該談判了,她朋友再搞葉莎│偵卷三P.7 │
│ │ │傳我壞話我一定會火大,別以為她告多偉大│(被告以臉書傳│
│ │ │,再搞我不找她找誰和她再不談談我真的火│予友人,請友人│
│ │ │大找她算帳」 │轉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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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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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 間 │ 內 容 │備註 │
├──┼───────┼───────────────────┼───────┤
│ 1 │103年11月5日 │「敢封就真去殺她(指孫金君)怎樣」 │偵卷六P.13 │
│ │ │ │(臉書留言) │
├──┼───────┼───────────────────┼───────┤
│ 2 │103年11月11日 │「真瞎了狗眼去加那垃圾,妳走著瞧啦」 │偵卷六P.14 │
│ │ │ │(臉書留言) │
├──┼───────┼───────────────────┼───────┤
│ 3 │103年11月12日 │「你敢,ㄚ君受得百倍萬倍賞妳,她犯賤收│偵卷六P.17 │
│ │ │人渣妳也差不多」 │(臉書留言) │
│ │ │ │ │
├──┼───────┼───────────────────┼───────┤
│ 4 │103年11月某日 │「妳在鼓勵我去殺ㄚ君嗎? 不然要怎如妳願│他卷一P.8 │
│ │ │再狠一點沒關係的,妳也要上新聞」 │他卷一P.21 │
│ │ │ │(臉書留言) │
├──┼───────┼───────────────────┼───────┤
│ 5 │103年11月某日 │「臭水滴(代表告訴人之意)還在用這給他剁│偵卷六P.25 │
│ │ │成肉醬」、長刀照片乙張 │(臉書留言) │
├──┼───────┼───────────────────┼───────┤
│ 6 │104年2月21日 │「妳不收回小朱讚留言才走著瞧,燒掉妳家│偵卷六P.44 │
│ │ │」 │(電子郵件) │
│ │ ├───────────────────┼───────┤
│ │ │「妳不刪那對狗男女絕對讓妳倒大霉賤貨」│偵卷六P.44 │
│ │ │ │(電子郵件) │
├──┼───────┼───────────────────┼───────┤
│ 7 │104年2月22日 │「躲ㄚ躲看看,幹肯定比孫慘」 │偵卷六P.46 │
│ │ │ │(電子郵件) │
│ │ ├───────────────────┼───────┤
│ │ │「犯賤的死女人一定把戰火帶進妳公司讓妳│偵卷六P.46 │
│ │ │帶回家非常不開心」 │(電子郵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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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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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 間 │ 內 容 │備註 │
├──┼───────┼───────────────────┼───────┤
│ 1 │103年11月18日 │「叫妳滾出葉莎那聽不懂ㄚ」 │他卷一P.24 │
│ │ ├───────────────────┼───────┤
│ │ │「爛人大混蛋」 │他卷一P.24 │




│ │ ├───────────────────┼───────┤
│ │ │「還敢去葉莎那妳去死啦可惡」 │他卷一P.24 │
│ │ ├───────────────────┼───────┤
│ │ │「再過份一點ㄚ賤人」 │他卷一P.24 │
│ │ ├───────────────────┼───────┤
│ │ │「一對不要臉的狗男女葉莎那丟臉,一堆│他卷一P.24 │
│ │ │屁,把錢還我爛人」 │ │
├──┼───────┼───────────────────┼───────┤
│ 2 │103年11月19日 │「兩個爛女人是妳們自找的ㄚ」 │他卷一P.24 │
├──┼───────┼───────────────────┼───────┤
│ 3 │103年11月22日 │「再跟葉莎胡說八道搬弄是非妳一定會受天│他卷一P.25 │
│ │ │譴的爛人」 │ │
│ │ ├───────────────────┼───────┤
│ │ │「滾出漂漂葉莎那啦妳」 │他卷一P.26 │
│ │ ├───────────────────┼───────┤
│ │ │「妳那沒水準沒知識的同居人會有錢去劉的│他卷一P.28 │
│ │ │活動一定你給的,才不會再給妳半毛錢去養│ │
│ │ │小狼狗」 │ │
│ │ ├───────────────────┼───────┤
│ │ │「不是吃醋我對葉莎好騎重機載她回家出去│他卷一P.28 │
│ │ │玩,ㄚ君也可以ㄚ,友善對待也行帶妳去兜│ │
│ │ │風ㄚ」 │ │
├──┼───────┼───────────────────┼───────┤
│ 4 │103年11月23日 │「離葉莎遠一點聽不懂ㄚ,滾開妳」 │他卷一P.26 │
│ │ ├───────────────────┼───────┤
│ │ │「再跟葉莎五四三的叫你永無寧日」 │他卷一P.26 │
├──┼───────┼───────────────────┼───────┤
│ 5 │103年11月29日 │「兩個爛人會有報應啦!怎樣」 │他卷一P.27 │
│ │ │ │ │
│ │ ├───────────────────┼───────┤
│ │ │「葉莎不履行諾言刪妳,妳那有她出現兩個│他卷一P.27 │
│ │ │都別想有好日子過」 │ │
│ │ ├───────────────────┼───────┤
│ │ │「幹妳媽的有種不刪公告,妳有本事躲看她│他卷一P.27 │
│ │ │能怎免災禍,一對愛犯賤的爛人」 │ │
│ │ ├───────────────────┼───────┤
│ │ │「刪掉莎莎公告不然妳就是在害她,聽不懂│他卷一P.29 │
│ │ │嗎?」 │ │
│ │ ├───────────────────┼───────┤
│ │ │「刪掉莎莎好友不然妳就是在給她找麻煩」│他卷一P.27 │




│ │ ├───────────────────┼───────┤
│ │ │「親愛的金君過來看看你祝好夢,噁心詛咒│他卷一P.29 │
│ │ │妳做惡夢早早死好啦」 │ │
├──┼───────┼───────────────────┼───────┤
│ 6 │104年2月22日 │「一定是妳指使的,不刪試試弄到她公司她│他卷二P.26 │
│ │ │家裡真可惡」 │ │
│ │ ├───────────────────┼───────┤
│ │ │「你養的廢物也休想沒事,幹妳媽三個都犯│他卷二P.26 │
│ │ │賤」 │ │
│ │ ├───────────────────┼───────┤
│ │ │「她愈學妳躲保証回應給她更激烈,白癡的│他卷二P.26 │
│ │ │笨蛋」 │ │
│ │ ├───────────────────┼───────┤
│ │ │「問問她爽夠沒,嫌少再繼續至少弄她一二│他卷二P.26 │
│ │ │千個」 │ │
│ │ ├───────────────────┼───────┤
│ │ │「愛扯小朱,我就弄她寶貝兒子張曜東給她│他卷二P.27 │
│ │ │抓狂」 │ │
├──┼───────┼───────────────────┼───────┤
│ 7 │1042年2月23日 │「臭葉莎不收手你小倆口也要受波及,想糾│他卷二P.27 │
│ │ │纏不盡就由她任性胡為ㄚ,沒在怕妳們啦!│ │
│ │ │打仗就狠狠無理的打管妳去死」 │ │
└──┴───────┴───────────────────┴───────┘
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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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 間 │ 內 容 │備註 │
├──┼───────┼───────────────────┼───────┤
│ 1 │103年11月12日 │「所以還在孫那ㄚ,我動不了孫不找莎找誰│他卷一P.22 │
│ │ │出氣ㄚ」 │(蔡志菁帳號)│
│ │ │ │ │
│ │ ├───────────────────┼───────┤
│ │ │「她不刪12那公告我一定要去揍她管她告什│他卷一P.22 │
│ │ │麼隨便她」 │(蔡志菁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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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3年12月25日 │「妳在鼓勵我去殺ㄚ君嗎?不然要怎如你願│他卷一P.8 │
│ │ │ 、再狠一點沒有關係的,妳也要上新聞」│他卷一P.21 │
│ │ │ │(蔡志菁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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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3年12月25日 │「再留言再去讚ㄚ,宰了那對賤人看妳去讚│他卷一P.20( │
│ │ │個屁,幹,死番婆」 │beaver37cc帳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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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
┌──┬───────┬───────────────────┬───────┐
│編號│ 時 間 │ 內 容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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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4年2月18日 │「再扯就去找兩個報仇死莎莎」 │他卷二P.20( │
│ │ │ │beaver37cc帳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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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
┌──┬───────┬───────────────────┬───────┐
│編號│ 時 間 │ 內 容 │備註 │
├──┼───────┼───────────────────┼───────┤
│ 1 │104年2月21日 │「比肥君亮一萬倍,會去打手槍吧」 │他卷二P.4 │
│ │ │ │(孫金君帳號,│
│ │ │ │冒用) │
│ │ │ │ │
│ │ ├───────────────────┼───────┤
│ │ │「淫蕩大詩人葉莎」 │他卷二P.5 │
│ │ │ │(孫金君帳號,│
│ │ │ │冒用) │
│ │ ├───────────────────┼───────┤
│ │ │「賤貨,不刪葉莎和留言當心出門被車撞蛤│他卷二P.5 │
│ │ │」 │(孫金君帳號,│
│ │ │ │冒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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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