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05年度,34號
TTDM,105,原附民,34,2016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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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附民字第34號
附民原告  臺東縣臺東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國洲
附民被告  江家維
      余言蕙
上列附民被告江家維余言蕙因本院105 年度原易字第43號竊盜
案件,經附民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林彥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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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