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
附民原告 范雲發
訴訟代理人 王培欣律師
附民原告 劉美慧
附民原告 范紫芸
附民原告 范宗德
附民原告 范立勇
附民原告 范真碩
附民被告 劉佩宜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1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刑事附帶民事補充理由狀所載。
二、被告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交 易字第113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 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奕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憲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