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訟輔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5年度,63號
TNDA,105,簡,63,20160802,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63號
原   告 柯超元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涉訟輔助事件
,對於民國105年7月18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63號行政訴訟移轉
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