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停字第2號
聲 請 人 嵩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嶔洀
相 對 人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賴清德
上列當事人間水污染防治法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 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 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 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 明文規定。故行政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 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受處分人始得聲請行政法院裁定停止 執行。而所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 ,且有急迫情事,係指須有避免難於回復損害之急迫必要性 ;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 以金錢賠償,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 困難之程度而言,至當事人主觀上難於回復之損害當非屬該 條所指之難於回復之損害。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臺南市○○區○○里○○○街 00號從事洗衣業,領有原處分機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 (證號:南市府環水字第00000-00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以下稱本署南區督察大 隊)於104年6月25日7時20分至8時25分許派員前往稽查,發 現其有下列違規事實:㈠洗滌設備作業廢水未依排放許可證 核准登記處理單元及流程進行處理,經貯存冷卻後即逕由放 流口排放,且該水樣經採集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1,630 毫克/公升(mg/L)、懸浮固體為11,000毫克/公升(mg/L), 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所定限值(洗衣業:化學需氧量100毫 克/公升、懸浮固體5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㈡廢水貯存槽未登載於許 可證,屬未依許可證登記事項運作,違反同法第14 條第1項 規定。㈢該廢水貯存槽及其管線未依規定標示名稱、管線內 流體名稱及流向,違反同法第18條暨裁處時水污染防治措施 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稱檢申管理辦法)第50 條第1款
規定。案移相對人分別就違規事實㈠部分,從一重依同法第 40條第1項暨行為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以下稱裁罰準則)規定裁處新臺幣(下同)27萬元(府環水 水裁字第000000000號裁處書)罰鍰,並命聲請人於104年11 月18日前改善完成;違規事實㈡、㈢部分,除另於104年9月 24 日開立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外,則分別依同法第45條 第2項、第46條規定,各裁處6萬元(府環水水裁字第104100 220號裁處書)及1萬元(府環水水裁字第000000000號裁處 書)罰鍰,總計34萬元罰鍰。聲請人不服,於104年11月31 日提起訴願,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105年3月15日環署訴字 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將相對人裁處之違規事實㈢部分罰 鍰撤銷,其餘訴願駁回,聲請人不服進而向本院提出訴訟, 經本院分案以105年度簡字第38號水污染防治法案件審理中 ,聲請人於訴訟中變更訴訟之聲明,僅就違規事實㈠部分( 裁處罰鍰27萬元,並命聲請人於104年11月18日前改善完成 )提出訴訟,而減縮違規事實㈡部分之聲明(裁處罰鍰6萬 元)。惟本件水污染防治法事件尚未釐清,聲請人即遭相對 人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是此,本件執行如未停止執 行將致使聲請人之權益受到難以回復之損害,爰依行政訴訟 法第116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停止執行3個月等語。三、查相對人認定聲請人有上揭違規事實㈠之違規行為,並以府 環水水裁字第000000000號裁處書裁處聲請人27萬元罰鍰, 並命聲請人於104年11月18日前改善完成,罰鍰部分經相對 人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 就上揭罰鍰金額加計執行必要費用5元後,以105年罰執字第 00040908號案向聲請人進行總金額為270,000元之行政執行 ,有聲請人提出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105年罰執字 第00000000號通知可稽。惟就本件之金錢執行固對聲請人財 產可能發生損害,然就可能發生損害之性質及其內容而言, 依一般社會通念,並非不能以金錢賠償或回復者,殊難謂將 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尚不能作為本件聲請之理由。從而, 本件依聲請人主張,尚難認有不能回復損害之情事,其聲請 停止執行,揆諸首揭規定,核與前揭停止執行之要件不合, 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堯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葉東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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