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停字第2號
聲 請 人 嵩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嶔洀
相 對 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
代 表 人 劉邦繡
上列聲請人因水污染防治事件,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
定如下: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一千元:三、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第3 款定有明文,是本件聲請依
法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
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
之聲請。
二、惟繳費後,若本件聲請有與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之情形,仍
應予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堯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東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