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684號
TNDV,105,訴,684,2016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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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84號
上 訴 人 李福助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彥瑋間因105年訴字第684號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7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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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