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428號
TNDV,105,訴,1428,2016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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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28號
原   告 許炳良
      蔡許梅菊
      許清輝
上原告與被告蔡進泰蔡金樹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原告與被告蔡進泰蔡金樹間租佃爭議事件,業經臺南
  市政府移送本院審理,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以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附繕
  本2份)補正下列事項,提出於本院,逾期即駁回其訴: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即原告及被告之姓名、住所。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記載與本件終止租約爭議有關之
  下列內容:
  ⒈本件耕地租賃契約之歷史延革。
  ⒉兩造約定被告應繳納租金之金額、繳納方式及應繳日期(
   期間如有變更,並請說明)。
  ⒊被告積欠租金之金額及日期。
  4.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之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內容。
 ㈣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
  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訊問事項;如係提出書
  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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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