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364號
TNDV,105,訴,1364,2016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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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64號
原   告 大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鶴見裕信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北儒精密股份有限
  公司及曾政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2,500元,應繳裁
  判費13,4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2,97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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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