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634號
TNDV,105,補,634,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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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34號
原   告 鍾淑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文欽等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37,7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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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