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地上權協議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632號
TNDV,105,補,632,2016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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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32號
原   告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峰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協議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上開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
判費。又倘若原告無法陳報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 1,650,000元為本件
之訴訟標的價額,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並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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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