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607號
TNDV,105,補,607,2016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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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07號
原   告 王鈺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連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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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