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567號
TNDV,105,補,567,2016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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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67號
原   告 潘清收
上列原告與被告偕展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028,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897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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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偕展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