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479號
TNDV,105,補,479,2016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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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7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盧炳憲
被   告 金武義
      邱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0,900
元(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之課稅現值為1,530
,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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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