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30號
TNDV,105,補,330,2016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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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3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王儀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李素英戴結安戴志帆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
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
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計算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
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參照)。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
被告間就座落台南市○○區○○段000○000○號即門牌號碼台南
市○○區○○路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於民國96年8月22
日所為之買賣債權行為及於同年月31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
權行為均不存在,並請求被告戴結安戴志帆應塗銷系爭建物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告乃本於代位權為上開請求,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系爭建物之價值為斷,查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為新臺
幣(下同)608,200元,有房屋課稅明細表在卷可參,爰核定本
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608,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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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